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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企业商标变更有哪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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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企业商标变更有哪些好处?

作者:衡水盈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0 08:05:59

衡水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需要缴纳的规费:1枚商标1次申请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不足10个类别仍收取300元官费,超过10个类别超出部分按照30元/个类别收取官费。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官费为1000元。在2013年10月1日调整为每件800元。至2015年10月15日调整为每件600元。至2017年4月1日调整为每件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官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标申请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商标查询,以免被驳回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商标申请查询是关键,可交由我司免费帮您查询,给您专业的建议再去申请。

目前正在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35条,对现行法30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面修订,对于完善法律规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从总体上和具体条文上均扩大了调整范围送审稿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重新界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扩大了经营者的范围,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具有合理性;与相关法律进行了界限划分和有机衔接,明晰了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关联法律之间的规则界限和规则衔接。在一些具体条文上也扩大了调整范围,如送审稿第五条关于“商业标识”的规定,扩展了“商业标识”的内涵和外延,扩大列举范围,把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明确列举出来;第八条“关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缩小解释,扩大了对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的调整范围。增强工商、市场监管具体执法可操作性

一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原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送审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解决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立法肢解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送审稿第十四条增加了国家工商总局有权对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兜底条款,对将来出现的无法律规制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解决了列举式立法无法穷尽违法行为类型的问题。

三是规定了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明确了法律适用主体和监管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一般管辖权及本法的法律适用主体,明确了监管责任,也给其他部门留有监管余地,避免推责卸责。

四是从总体上加大了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力度,明确了违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送审稿第十五条增加了执法人员进入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检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及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行政强制权力;第十六条明确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并于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是不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改为以“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依据,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且提高了处罚上限。送审稿以“违法经营额”取代“违法所得”作为处罚依据,且大部分处罚条款都规定了与“违法经营额”挂钩的处罚方式,且规定了对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情形的处罚,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体现了过罚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提高处罚上限体现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加大了法律的规范力度。对特定概念及法律术语进行了定义和界定,送审稿对商业标识、市场混淆行为、相对优势地位、商业贿赂、商业秘密、有奖促销等法律术语和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立法层面直接进行解释,明确了立法者意志,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消除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的混乱。

同时,送审稿删除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法》进行了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低于成本价倾销”等条款,新增了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与《反垄断法》进行了衔接。送审稿对于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进行了区别,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规定与《广告法》进行了区别。

对当前新领域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新增了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次送审稿删除了与《反垄断法》重复的部分,新增了对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规范,弥补了相关法律空白。

二是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互联网领域的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在司法领域,法院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运用原则性规定。送审稿将此行为从立法层面正式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新增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本身进行规范和处罚,送审稿则增加了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条款,不仅处罚“主犯”,而且处罚“协同犯”。

四是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考虑到经济形态和技术手段等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送审稿增设了由国务院工商部门认定法律规范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五是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送审稿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删除了旧法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限定,“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再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必要条件;规定了权利人能够证明他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以及他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条件的,他人应当对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六是增加了经营者明示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提高了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但对实施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罚则里,并未明确规定“没收违法商品”是否包含奖品在内。送审稿增加了经营者明示奖项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促销信息的义务,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提高到2万元。

七是充分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与最新改革举措接轨。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该条规定利用最新改革举措,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信用规制。

产业一切权是指一切权人对自己的产业享有的占用、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归于民法的物权领域。一切权的客体(或者说一切权法律制度维护的目标)是有形产业,比方书本、服装、电器、家私、汽车、房子等。著作权归于知识产权的领域,是指著作权人关于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含人身权和产业权,其客体是无形产业,即著作。

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物,它需求依附于作为一切权客体的有形物上,即著作需求依附于著作的载体,比方书本、磁盘、光盘等。但著作与著作的载体不能划等号,著作载体的一切权发生变化不影响著作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对著作的著作权与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是彼此别离的。当著作权不再具有著作载体的一切权时,依然具有著作的著作权。比方,画家臧某将其画作《大鹏展翅图》赠送给别人,受赠人只享有该画的一切权,而不享有著作权,《大鹏展翅图》的著作权依然由臧某享有。再比方,作者的文字著作被出版社以图书的方式出版发行,采购图书的人只对图书具有一切权,作者是图书所载的著作的著作权人,购书人关于图书的一切权与作者关于著作的著作权没有直接关系。

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带大家了解“2020年注册公司有哪些新的优惠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创业者了解分析。

1、租金减免支持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2、生产经营支持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3、贷款贴息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4、融资支持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新增贷款或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或帮助企业实现平稳发展的,在2020年金融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并在本年度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5、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辖区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核心人才支持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7、攻关项目支持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劳动用工支持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9、招工支持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10、服务支持与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11、叠加配套支持对上级政府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本区政策。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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